臺灣精神分析學會 Taiwan Psychoanalytic Association 臺灣精神分析學會 Taiwan Psychoanalytic Associatio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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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薦準則

臺灣精神分析學會
【精神分析取向心理治療師推薦準則】  ( 2024.11  修訂 )

一、基本條件

1. 臺灣精神分析學會會員(包含個人會員及準會員)

2. 接受治療或分析之經驗
    a. 接受本學會認可(註1)之精神分析師或精神分析取向心理治療師之治療
    b. 以上治療之頻率為每週至少兩次者,至少兩年
    c. 以上治療之頻率為每週一次者,至少三年

3. 接受臨床督導之案例
    a. 接受本學會認可(同註1)之精神分析師或精神分析取向心理治療師之督導
    b. 在以上之督導下完成符合 (1) 或 (2) 條件之至少二個案例:
        (1) 治療之頻率為每週至少兩次者,至少兩年
        (2) 治療之頻率為每週一次者,至少三年
    c. 以上案例之督導每案例需進行至少 50 小時
 
二、取得臺灣精神分析學會精神分析取向心理治療臨床課程之完訓證書(註2)
 
三、完成申請手續,並經由本學會之心理治療委員會審核通過。
 
 

註1:包含以下:
1. 本學會推薦之精神分析師或精神分析取向心理治療師
2. 國際精神分析學會(IPA)之精神分析師
3. 其他由本學會心理治療委員會個別認定者。
 
註2:
1. 自2019年8月起入學者適用
2. 臨床課程受訓者,在取得結業證書後,可向學會申請論文審查。
3. 論文說明如下:
    a. 內容需包含臨床案例以及與授課內容相關的理論。
    b. 以中文寫作,含500字以內之摘要、至少3000字之內文、以及參考文獻。
4. 通過論文審查者,可取得學會授與的《完訓證書》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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