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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精神分析學會
【精神分析取向心理治療師推薦準則】
(
2024.11
修訂 )
一、基本條件
1.
臺灣精神分析學會會員(包含個人會員及準會員)
2.
接受治療或分析之經驗
a.
接受本學會認可(
註1
)之精神分析師或精神分析取向心理治療師之治療
b.
以上治療之頻率為每週至少兩次者,至少兩年
c.
以上治療之頻率為每週一次者,至少三年
3.
接受臨床督導之案例
a.
接受本學會認可(
同註1
)之精神分析師或精神分析取向心理治療師之督導
b.
在以上之督導下完成符合 (1) 或 (2) 條件之至少二個案例:
(1)
治療之頻率為每週至少兩次者,至少兩年
(2)
治療之頻率為每週一次者,至少三年
c.
以上案例之督導每案例需進行至少 50 小時
二、取得臺灣精神分析學會精神分析取向心理治療臨床課程之完訓證書(註2)
三、完成申請手續,並經由本學會之心理治療委員會審核通過。
註1
:包含以下:
1.
本學會推薦之精神分析師或精神分析取向心理治療師
2.
國際精神分析學會(IPA)之精神分析師
3.
其他由本學會心理治療委員會個別認定者。
註2
:
1.
自2019年8月起入學者適用
2.
臨床課程受訓者,在取得結業證書後,可向學會申請論文審查。
3.
論文說明如下:
a.
內容需包含臨床案例以及與授課內容相關的理論。
b.
以中文寫作,含500字以內之摘要、至少3000字之內文、以及參考文獻。
4.
通過論文審查者,可取得學會授與的《完訓證書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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